继承公证书去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公证处或者是遗产的所在地公证处办理。遗产继承公证书要求包括要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房屋产权证、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等材料。
继承公证书在公证处办理,办理遗产继承权公证,遗产为动产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财产地公证处管辖,遗产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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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公证书要求如下:
1.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学死亡证明、户籍注销卡、死亡注销页)。
2.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价值评估单。
3.全部法定继承人的户口、身份证(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死者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4.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独生子女证、出生证、人口卡、注销卡等相关材料。
5.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
6.被继承人夫妻先后死亡的,应提供后去世的一方的丧偶未再婚证明(一般由区民政局和区档案馆出具)。
7.证明。在公证处领取表格,填写被继承人的配偶(包括原配偶和再婚配偶)、子女(包括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及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情况,到继承人或者被继承人单位盖章。
8.继承人或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或人事档案复印件(通常为职工登记表或者是职工履历表),复印件由档案保管单位在每页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或人事部门章,档案内容应包括被继承人的全部法定继承人情况。如确无人事档案,可提供派出所出具的包括被继承人全部法定继承人的户籍底卡,由派出所盖章证明。
9.证人一名(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要求:无亲属关系)。
10.如果有遗嘱公证书或者其他形式遗嘱的,提供遗嘱公证书或者其他遗嘱。
11.法律快车提示,具体准备的详细公证材料以公证员确定为准。
公证书本身是没有时效的,也就是公证书本身是不会过期的。而是否过期,主要看被公证的继承协议中有没有设置时效条款,如果设置了就需按照该条款办理。尤其是有些协议牵涉到诉讼内容,而诉讼是有时效要求的。一般情况下遗产继承的公证书是长期有效的,只要遗嘱中没有期限限制,没有发生使继承无效的事由,公证机构没有撤销公证,那么遗产继承的公证书是无期限的。权利人应当凭借公证书及时对继承的遗产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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